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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近漫畫分級的制度吵得很火熱啊!!!
93年12月1日,青少年及兒童福利法中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類辦法將正式實施。
舉凡圖書、雜誌、CD唱片、錄音帶、漫畫、繪本均包括在內。
分級為「普遍級」及「限制級」兩級...

對普遍級,限制級就是大家知道的那樣分..

還有一種叫逾越限制級,是指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所規範之
「猥褻之文字、圖畫或其他物品」。這類出版品,即使對之一般成年人,
亦不得散佈、販賣或供其持有、觀覽。

有一部韓國電影大逃殺就算是,今天去漫畫店想借生存遊戲(應該是大逃殺漫畫版)
就全都借不到了...媽的我只看了1,2集,後面都還沒看ㄟ.

其實講真的不管是不是以法律人的立場來看,這都算是惡法,
憲法明確的規定言論自由一大篇,國外的法律最不敢觸碰到的範圍-沒錯就是言論自由!!

今天不管這狗屎評議會是民間或是政府強制法令,都非常有可能是違憲的法令;
其實什麼都要禁連哆啦A夢,柯南,皮卡丘都18禁了那給我公平一點都不准看新聞!

只有8個字:變相文革,矯枉過正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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